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函〔201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提高我国教育统计信息化水平,依据《统计法》对统计编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每所学校(机构)编制全国唯一代码,建立统一赋码、统一维护、动态调整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制度,为有效整合教育统计资源、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遵循国家统计标准,符合教育统计实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全国教育统计标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家统计标准的延伸和补充。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代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从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编制。

2.统一编制,集中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唯一性。

3. 动态调整,逐级审核。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随学校基本信息的变化实行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学校(机构)基本信息与代码的一致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的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实现代码的及时更新。

三、工作内容

1.教育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统一代码结构、统一赋码规则和方法,统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修订、解释、维护等工作。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2.教育部负责研制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数据库,审核并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代码的填报与审核等。相关工作要求请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查询。

3.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教育统计、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我部将在各项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推广使用,实现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交换和共享。

四、工作计划

2010722201091,各地组织开展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20109120101115,各地组织填报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信息,逐级审核并上报。经教育部审核后生成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201012月底,教育部公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精心组织好这项工作。今年是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工作第一年,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所辖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确保代码填报系统中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校数、基本属性等信息与事业统计信息完全一致。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是我国教育统计和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加强教育统计与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保障工作。

 

 

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教 育 部

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 编码规则

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

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

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

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

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

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

●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1代码结构

五、编码方法

第一段“机构代码”共分两层,10位编码。具体编码如下:

第一层为“行业分类码”,共2位。具体为:

11幼儿园

21小学

22成人小学

31普通初中

32职业初中

33成人初中

34普通高中

35成人高中

36中等职业学校

37工读学校

41普通高等学校

42成人高等学校

51特殊教育

91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92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93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层为“学校顺序码”,共八位。其中前两位为学校驻地的省码,后六位为“000001999999”的顺序号(高等教育学校是“0+原五位学校编码”)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学校驻地地域的编码。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的编码。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的类别码”,共3位。具体为:

 

学校举办者(3位)(非幼儿园)

学校举办者(3位)(幼儿园)

中央

中央

党政机关代码

中央

党政机关代码

地方

省级教育部门

811

省级教育部门

811

省级其他部门

812

省级其他部门

812

地级教育部门

821

地级教育部门

821

地级其他部门

822

地级其他部门

822

县级教育部门

831

县级教育部门

831

县级其他部门

832

县级其他部门 

832

地方企业 

891

地方企业

891

民办

999

事业单位

892

 

 

 

部队

893

 

 

 

集体

894

 

 

 

民办

999

 

第五段为其他属性码。其他属性码是由三组代码组合而成,具体为:

第一组:学校属性码,包含“办学类型”和“性质类别”

办学类型(3位):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教育门类的产品(行业分类中的小类的下位类类目)类别,编码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教育门类的小类编码的后两位,加上顺序号。具体为:

代码

办学类型

学校

111

幼儿园

幼儿园

 

 

11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

119

独立设置学前班

211

小学

小学

 

 

 

 

21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小学

213

一贯制学校小学部

218

小学教学点

219

其他学校附设小学班

221

职工小学

成人小学

 

 

 

222

农民小学

228

小学班

229

扫盲班

311

初级中学

普通初中

 

312

一贯制学校

313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初级中学

 

 

314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一贯制学校

321

职业初中

职业初中

 

 

 

32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职业初中

328

普通中学附设职教班

329

其他单位(学校)举办的职教班

331

成人职工初中

成人初中

 

332

成人农民初中

341

完全中学

普通高中

 

 

 

 

342

高级中学

349

其他学校附设中学班

343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完全中学

344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高级中学

351

成人职工高中

成人高中

 

352

成人农民高中

361

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362

中等技术学校

363

中等师范学校

364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365

职业高中学校

366

技工学校

369

其他机构

371

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

411

本科院校: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

 

 

 

 

 

412

本科院校:学院

413

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414

专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

415

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

419

其他机构:分校、大专班

421

职工高校

成人高等学校

 

 

 

 

 

 

422

农民高校

423

管理干部学院

424

教育学院

425

独立函授学院

426

广播电视大学

429

其他机构

511

盲人学校

特殊教育

 

 

 

 

 

512

聋人学校

513

弱智学校

514

其他学校(指对两类以上残疾人进行教育的学校)

518

小学附设特教班

519

初中附设特教班

911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922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931

职工技术培训学校(机构)

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932

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机构)

933

其他培训机构(含社会培训机构)

 

性质类别(2位):只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非普通高校为“00”),具体为:

01综合大学

02理工院校

03农业院校

04林业院校

05医药院校

06师范院校

07语文院校

08财经院校

09政法院校

10体育院校

11艺术院校

12民族院校

第二组:区域属性码,共3位。区域属性码,引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 3位城乡分类代码。3位城乡分类代码已作为国家统计标准绑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用户不得自行更改。具体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第三组:其他属性码,分为“学校其他属性”和“区域其他属性 ”。

其他属性码是教育管理过程中对学校或学校驻地区域的自然属性的拓展应用。

六、代码更新与维护

教育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区划和城乡代码》及各地学校(机构)变动情况,统一修订学校(机构)代码,并将调整后的新代码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学校(机构)变动情况,定期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以及新生成代码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