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布置2008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的通知

 

教发函[2008]1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了做好2008/2009学年初全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修改情况

为适应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1号)及《关于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考委[2004]8等文件精神,高等学校的“网络本、专科”和“学历文凭考试”等相关指标的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和规范;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校园占地权属情况、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权属情况的报表进行了修订。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基层统计报表表式不变,只对个别指标的统计口径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具体修改情况见附件。

二、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填报的技术支持

修改后的教育统计报表表式及指标解释的详细内容,请登陆“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查询和下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认真了解统计报表修改内容的基础上,安排好对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并尽早落实报表的印刷事宜,确保教育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做好今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工作的几点要求

1.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精心组织教育统计年报工作,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依法规范统计行为,保证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依法规范统计行为,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从源头上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防止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扰统计工作、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

3规范管理,加强核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过去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应继续做好统计数据的重点核查工作,落实数据质量监控制度。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部门及所辖学校的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统计数据汇总过程中,组织人员进行互查和抽查。

4深化统计分析,善于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的水平和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抓住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及时进行专题统计分析,主动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附件:2008/2009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改内容

教 育 部

○○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08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修改内容

 

一、高等教育

1.高3-7    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

——增加“05行“中级,原编号“05-10顺延为“06-11,行关系为“01=03+04+05=06+08+1002=07+09+11

2.高6-9-1    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总计)

——增加“05行“中级”,原编号“05-10顺延为“06-11,行关系为“01=03+04+05=06+08+1002=07+09+11

3.高6-9-2    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普通高校)

——增加“05行“中级”,原编号“05-10顺延为“06-11,行关系为“01=03+04+05=06+08+1002=07+09+11

4.高6-9-3    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科研机构)

——增加“05行“中级”,原编号“05-10顺延为“06-11,行关系为“01=03+04+05=06+08+1002=07+09+11

5高基2-1-4    网络本科、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去掉“普通本科、专科的招生形式,只保留成人本科、专科的高中起点本科编号452专科起点本科编号453高中起点专科编号462三种招生类型。

6高基2-1-4    网络本科、专科分专业学生数 

——4应届生指标停用。

7.高综3-3-1

——标题改为“网络本科、专科分学科学生数”,去掉高综3-3-2、高综3-3-3表。

8.高基2-6-1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分学科学生数

——第147列的学历文凭考试不再填报数据。

9.高基2-6-2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在校(学)学生年龄情况

——表中第0102 学历文凭考试其中:女不再填报数据

10.高基2-6-3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在校(学)学生来源情况

——表中第1列的学历文凭考试不再填报数据。

11.高基2-6-4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在校(学)学生中其他情况

——表中第01 学历文凭考试不再填报数据。

12.高综5-2-1表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分学科学生数、高综5-2-2表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在校(学)学生年龄情况、高综5-2-3表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在校(学)学生来源情况、高综5-2-4表 学历文凭考试、电大注册视听生、自考助学班在校(学)学生中其他情况,均按照基表做相应修改。

13.高基9-1表 补充资料

——将原表07 重点学科改为国家重点学科(一级)

——将原表08 其中:国家重点学科改为国家重点学科(二级),——增加09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原表编号09-31顺延为10-32

14.高基9-2   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补充资料

——原高基9-2表“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补充资料”拆分为:高基9-2-1表“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校园占地权属情况”、高基9-2-2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权属情况”。详见下表。

 

二、中等职业教育

1.中职基4-1    资产情况

——第67列的电子图书(片)改为电子图书(册)

2.中职综4-1-1  资产情况(总计)、中职综4-1-2表 资产情况(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中职综4-1-3表 资产情况(普通中专学校)、中职综4-1-4表 资产情况(成人中专学校)、中职综4-1-5表 资产情况(职业高中学校)、中职综4-1-6表 资产情况(其他机构),依照基表做相应修改。

 

 

 

 

 

 

 

 

 

 

 

 

 

 

 

高基9-2-1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校园占地权属情况                         单位:平方米                                                                                                                         

 

编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及说明

面积

1

2

一、学校产权占地面积小计

100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101

 

 

 

 

 

 

199

 

 

二、土地已购置,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占地面积小计

200

国有土地规划许可证号

 

 

201

 

 

 

 

 

 

299

 

 

三、非学校产权独立使用占地面积小计

300

产权归属类别

 

 

400

独立学院中高校的土地面积小计

 

 

401

独立学院中高校的土地

 

 

 

 

499

独立学院中高校的土地

 

 

500

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土地面积小计

 

 

501

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土地

 

 

 

 

599

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土地

 

 

600

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土地面积小计

 

 

601

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土地

 

 

 

 

699

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土地

 

 

700

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土地面积小计

 

 

701

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土地

 

 

 

 

799

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土地

 

注:1、学校产权占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为单位填报,即一个证书填写一行。编号以‘101-199’为序。

2、土地已购置,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占地面积,编号以‘201-299为序。

3、非学校产权独立使用占地面积合同书为单位填报,即一个合同填写一行,并说明权属。独立学院中高校的土地,编号以‘401-499为序;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土地,编号以‘501-599为序;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土地,编号以‘601-699为序;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土地,编号以‘701-799为序。

4、填报单位: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高基9-2-2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权属情况                       单位:平方米

 

编号

产权证书号
及顺序号

 

教学及
辅助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1

2

3

4

一、学校产权建筑面积小计

100

产权证书号

 

 

 

 

101

 

 

 

 

 

 

 

 

 

 

199

 

 

 

 

二、以学校名义立项并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小计

200

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施工许可证号

 

 

 

 

201

 

 

 

 

 

 

 

 

 

 

299

 

 

 

 

三、非学校产权独立使用建筑面积小计

300

产权归属类别

 

 

 

 

400

独立学院中高校的产权建筑面积小计

 

 

 

 

401

独立学院中高校的产权建筑

 

 

 

 

 

 

 

 

499

独立学院中高校的产权建筑

 

 

 

 

500

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产权建筑面积小计

 

 

 

 

501

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产权建筑

 

 

 

 

 

 

 

 

599

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产权建筑

 

 

 

 

600

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产权建筑面积小计

 

 

 

 

601

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产权建筑

 

 

 

 

 

 

 

 

699

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产权建筑

 

 

 

 

700

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建筑面积小计

 

 

 

 

701

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建筑

 

 

 

 

 

 

 

 

799

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建筑

 

 

 

注:1.学校产权建筑面积以产权证书为单位填报,即一个证书填写一行。编号以‘101-199’为序。
    2.
以学校名义立项并已竣工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单位建筑物为单位填报,即一座建筑填写一行。编号以‘201-299’为序。
    3.
非学校产权独立使用建筑面积以合同书为单位填报,即一个合同填写一行,并说明权属。独立学院中高校的产权建筑,编号以‘401-499’为序;独立学院中出资方的产权建筑,编号以‘501-599’为序;民办高校出资方提供的产权建筑,编号以‘601-699’为序;借、租用其他单位的建筑,编号以‘701-799’为序。
    4
、填报单位: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